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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审计报税服务

2019-03-14

《公司法》规定,包括外国公司的分公司在内的每家公司委任一名或多名根据《会计法》有被委任资格的审计师就公司的财务报表做出报告。这项规定并不适用于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获得豁免(见下文中的审计豁免)的公司。


审计豁免

 

合《公司法》的特定规定的下列公司可豁免财务报表审计。然而,他们仍然需要编制符合《公司法》和财务报告准则的财务报表(及合并财务报表(如适用))。

为了减少小型公司在制度上的负担并逐步建立以风险为基础的机制,新修订案引入了一个新的小型公司的概念以豁免这类小型公司的审计要求。

新的审计豁免制度适用于2015年7月1日以后成立的公司或者财务年度晚于2015年7月1日的公司。  

满足条件:

新条例前,一个年营业额少于500万新币的新加坡公司可以免于审计。

新条例下,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都定义为“小型公司”,豁免于审计:

a)  在财务年内是一家私人公司,并且

b)  前两个财务年度,最少满足以下3个条件中的任2项

1.  年总营业额少于1000万新币

2.  总资产少于1000万新币

3.  员工少于50个

对于属于集团公司的公司:

a)  此公司必须达到“小型公司”的要求

b)  整个集团公司必须是“小型集团公司”(“小型集团公司”也要同样满足“小型公司”定义中3个条件中的任2项条件)

才可以达到审计豁免的要求。


 休眠公司

如果 (a) 自成立之时起或者 (b) 自上个财政年度结束之时起一直处于休眠状态的休眠公司可豁免委任审计师及审计要求。没有会计事项发生的期间即被视为休眠,有会计事项发生时公司即终止休眠状态。为此,因下列情况所产生的会计事项忽略不计:

  • 备忘录签署人取得公司的股份

  • 委任公司秘书

  • 委任审计师

  • 注册办事处的维护

  • 保存登记册和账簿

  • 向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支付的费用、罚款或违约处罚

注: 新加坡公司(修订)条例草案在2014年10月8日由议会通过。 该修订预计于2015年第2季度生效。当公司法的修订生效后,关于最新修订,请参考http://statutes.agc.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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